沈陽市行政區域内所有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于2018年4月1日—6月30日(節假日順延),攜帶2017年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材料到報稅地稅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審核(财政全部撥款的行政單位和财政全部補助、部分補助的事(shì)業單位到财政撥款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審核)。逾期未參加審核的用人單位視爲無殘疾職工。
殘疾職工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在申報時,應提供新版《遼甯省用人單位按比例就業申報表》(附件1)和《遼甯省30人以下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申報表》(附件2)、【閱讀原文下載表格】本單位在職殘疾人的二代殘疾人證原件或傷殘軍人證原件及複印件、上年度殘疾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正規勞動合同原件或在編證明、用工備案表、工資表(工資手冊)、社保繳費單、殘疾職工個人養老保險手冊等安置殘疾人的相關憑證複印件。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duì)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進(jìn)行審核,認定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出具《遼甯省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審核通知書》。
根據《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遼殘聯發(fā)[2017]41号),將(jiāng)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由1.7%調整爲1.5%,此決定從2017年4月1日開(kāi)始執行。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將(jiāng)殘疾人錄用爲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内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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